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规定及基准(2020版)的通知

时间:2020-08-28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局2020年度法制工作要点确定的工作任务,现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基准(2020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2020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等因素,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四条 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四个方面

  第六条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从轻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罚款。

  (二)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者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者倍数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

  第九条 同一当事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

  第十条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及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七)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

  (九)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前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实体法对“情节严重”有专门处罚内容和处罚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实体法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专门处罚规定的,应当按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其罚款幅度数额(倍数)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办案中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合理适用裁量标准。

  第十八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适用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第二十条 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并及时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超过”“达到”包括本数;“以下”“不超过”“不足”“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中各项裁量基准应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但当旧法的罚则内容相对新法更有利于相对人时,应适用旧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中具体裁量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连同其附件《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

  

附 件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0版)

  目录

  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章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合伙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 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

  第一节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章 公平交易监督管理

  第一节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直销监管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构成传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拍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 违反合同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 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章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七章 广告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广告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产品范围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八章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 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节 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七节 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八节 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九节违反家用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节 违反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一节 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九章 计量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计量法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 违反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节违反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七节 违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八节 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九节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节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一节 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章标准化与条码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一章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认证认可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 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节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七节 违反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八节 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九节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二章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 违反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三章 纤维检验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纤维制品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四章 能源及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安全生产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五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节 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七节 违反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八节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九节 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节 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一节 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二节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三节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四节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五节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六节 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六章 价格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价格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 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 违反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专利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专利代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 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节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八章盐业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食盐专营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 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 违反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2020 版)


转自: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